第三百二十四章 劳务派遣员工(1/2)
黄一曦不以为然,“也不能这么说,人家也是要求她的正当权利,你们行当时请的这些临时工都很不规范,就算不出这件事也会出别的事,别把责任都推到别人身上,该整顿的就得整顿,可是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在你们行,没必要一棍子打死,这样算矫枉过正了吧?”
“是呀,很多人都在骂那个女的,说她一粒老鼠屎害了一锅粥。”
这些临时工,因为岗位的缘故,得到的报酬是比一般合同工低,但是他们入行的门槛也低。
所以很多人感觉拿得少了会抱怨,但是没了这份工作同样舍不得。
要知道现实中,哪怕是这样的一份工作,没搭点人情在里头,都不好找。
比如邹洪萍。
邹洪萍和吴美丽等人不太明白临时工和派遣员工的区别,这种费口舌又没有报酬的事当然得由商洛宇解释了。
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、人才租赁、劳动派遣、劳动力租赁、雇员租赁,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,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,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。
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(实际用工单位)之间,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,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。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,后传至法国、德国、日本等国。
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,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,可跨地区、跨行业进行。年薪通常为2-3万。
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,如保洁员、保安员、营业员等工作,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,劳动能力下降,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。
而临时工顾名思义,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,通常以日薪计酬。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。
康明扬听了补充一句,“在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,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、正式工之区分,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,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。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,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“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”。
他想了一下,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好象也有很严格的要求,具体是什么记不太清了,也就不献丑了。
“拉倒吧!”吴美丽才不相信这句话呢,“新闻上每每出事,不都说是临时工干的吗?没临时工,难道是幽灵?”
黄一曦苦笑,就象作家张爱玲说的,生命是一袭华美的袍,上面爬满了虱子,在温情的社会下面,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,其主体为农民工,大量分布在建筑、餐饮、保洁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,他们收入偏低、社会保障不健全,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。
“你们记得我以前在的那个营业所的阿姨吗?我给她拜年的时候,她刚好接到通知没多久,让她今年不用来上班了。”
那个去年受领导骚扰不肯告的善良的老阿姨?黄一曦问。
李敏点了点头,满怀希望地看着黄一曦,失去这份工作,对她家影响很大,“她想申请劳动仲裁,你能不能帮帮她?”
黄一曦没有立刻应承,“她在你们行上班多久了?”
“九年半。”
卡在这个时间点的确是不好办,眼看可以申请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,一句轻飘飘的话,砸了,黄一曦看向李敏,“那你知道她的诉求是什么?”
“同工同酬及赔偿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”
李敏说得很简洁,但这里面的实际问题不少,黄一曦苦笑,劳务派遣这组三方关系中,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、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在派遣公司处建立社保账户、缴纳社保。
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这组三方关系中,派遣公司被称之为“用人单位”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,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。
另一方面,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指定的公司工作,这些接受派遣员工的单位称之为“用工单位”。虽然没有和劳动者发生法律上的劳动关系,不签订劳动合同,但是实际负责管理、指挥劳动者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九条,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(以下称用工单位)订立劳务派遣协议。
“所以,你是说她们这种员工,我们银行如果说不续聘了,完全是可行的,不用负担任何责任?”
李敏愕然地说。
黄一曦和商洛宇都点点头。
2008年的《劳动合同法》以及同一时期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,对于劳动者做了较大的倾斜,同时又开了“劳务派遣”的口子。
在劳务派遣的关系中,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并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,因而规避了这些基于劳动关系的规定。
具体来说,企业使用“劳务派遣”包括三个原因:一是灵活用工(方便随时解雇),二是节省劳动力成本(将劳务派遣员工作为二等员工处理);三是解决政府、事业单位的编制不足问题。
在银行中,充满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,以及象这位老阿姨这种名义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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