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“通商协议”(1/1)
这里的协议和后世的条约完全不是一回事,书中内容写的很清楚,濠镜(即澳门在明代的称呼)当地官府有权处理西班牙人,且签订以大明作为主导国。
也就是说,这只是单纯的将一块区域划分出来交给西班牙人暂住五年,每年十万两白银,和租房子是一样的。
而且这时候腓力四世看重的也不是这个,他主要在乎的是和大明通商后的利润,而主角也主要是看中了西班牙人先进的火器技术。
两边各取所需而已……
在这期间,西班牙人一样要遵守大明的律法,犯了事会被逮捕看押,后面还会专门设立理夷院管理洋人。
换句话说,如果大明能一直保持强势,西班牙人就只能年年交钱暂住,如果大明是后世的螨清,这个暂住自然就会变成“租借”。
以上内容书中都花了详细的笔墨说明,章节名把“条约”改成“协议”也是怕有些人想歪。
这里特地开一个单章再说一次,再看不懂请出门右转,精修一下义务教育,谢谢!
状态提示: 关于“通商协议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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