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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一八章 双十曹锟宪法再现(3/3)

二十五条,这里是命令省立必须立法并并执行的,这个也很好,免得省里混弄过日子。

第二十五条 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之∶

一 省教育、实业及交通

二 省财产之经营处分

三 省市政。

四 省水利及工程。

五 田赋契税及其他省税。

六 省债。

七 省银行。

八 省警察及保安事项。

九 省慈善及公益事项。

十 下级自治。

十一 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事项。

前项所定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,除法律别有规定外,得共同办理。其经费不足时,经国会议决,由国库补助之。

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列举事项外,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,其性质关系国家者,属之国家。关系各省者,属之各省。遇有争议由最高法院裁决之。

强霖觉得这里提到了最高法院的问题,也觉得最高法院是关键。但还是看下面对省里的要求。国家可以用法律和武装对省里的不作为和乱作为。一直到三十八条,其中规定平时军费是岁出的四分之一,战时除外。

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于各省课税之种类及其征收方法,为免左列诸弊或因维持公共利益之必要时,得以法律限制之。

一 妨害国家收入或通商。

二 二重课税。

三 对于公共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之利用,课以过重或妨碍交通之规费。

四 各省及各地方间因保护其产物,对于输入商品为不利益之课税。

五 各省及各地方间物品通过之课税。

第二十八条 省法律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。

省法律与国家法律发生抵触之疑义时,由最高法院解释之。

前项解释之规定,于省自治法抵触国家法律时得适用之。

第二十九条 国家预算不敷或因财政紧急处分,经国会议决,得比较各省岁收额数,用累进率分配其负担。

第三十条 财力不足或遇非常灾变之地方,经国会议决得由国库补助之。

第三十一条 省与省争议事件由参议院裁决之。

第三十二条 国军之组织,以义务民兵制为基础。各省除执行兵役法所规定之事项外,平时不负其他军事上之义务。

义务民兵依全国征募区分期召集训练之。但常备军之驻在地以国防地带为限。

国家军备费不得逾岁出四分之一。但对外战争时不在此限。

国军之额数由国会议定之。

第三十三条 省不得缔结有关政治之盟约。

省不得有妨害他省或其他地方利益之行为。

第三十四条 省不得自置常备军,并不得设立军官学校及军械制造厂。

第三十五条 省因不履行国法上之义务,经政府告诫仍不服从者,得以国家权力强制之。前项之处置,经国会否认时,应中止之。

第三十六条 省有以武力相侵犯者政府得依前条之规定制止之。

第三十七条 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,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。

第三十八条 本章关于省之规定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均适用之。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(wap_),《重生的红小鬼》随时随地轻松阅读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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